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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在幼兒發展過程中的角色模式

本文引自黄麗卿著「創意的音樂律動遊戲」第三章(心理出版社出版)

幼兒期是孩子由探索經驗中,發展相關音樂經驗的黃金時期,音樂經驗是一項重要的認知經驗,它可以讓幼兒在發展全人過程中,獲得美感與技能方面的平衡發展。事實上,孩子在出生前即對音樂有非常強烈的感覺,而一個人的學習是從「感覺」的體驗開始的。在生命的最初六年,是人類發展過程中最精采的一段時期,由於這段時期的孩子本身擁有非常強烈的學習慾望,對生活中一切活動充滿強烈的學習力與創造力;再加上活潑好動、缺乏持久注意力、喜愛競賽、常運用感官探索周遭世界、以及獨立自主需求強的特性。


一、音樂與聽覺發展的關係

人的感覺--味覺、嗅覺、觸覺、聽覺、視覺--中,與音樂有密切關係的聽覺器官,雖在胎中已甚發達,但聽覺據說是從出生二十四--三十六小時開始的。聽覺的發達過程已有許多專家從音的高低感、強弱感、方向感做過實驗,而大體說來聽覺的發達在出生的四、五個月便有成人一般的反應了。這也就是說聽覺的發達在人出生後半歲以前已完成。

嬰兒是天生的「聆聽者」,他們經常會注意生活周遭所發出的聲音,尤其由人所發出的聲音是他們的最愛。過去二十年來許多的研究者對嬰兒的音樂能力發展以及嬰兒們如何回應環境所給予他們的刺激等問題非常感興趣。Weiser(1982)曾列出嬰兒從事學習活動的三種方式:五種感官的統合學習、律動的能力以及天生的好奇心。由此可知,幼兒將來是否能擁有唱歌和節奏等音樂的技巧能力乃依循著生理性協調能力以及心理成熟而定。

二、音樂與概念發展的關係

音樂概念的發展直接與幼兒的思考能力相關,因為幼兒是屬於行動中思考的人。音樂概念的發展包括了:唱歌、語言節奏、聽音、律動、創造力、探索以及各種節奏樂器的探索,上述這些概念的獲得必須透過真實的學習情境(Alvarez,1993)。Ramsy(1981)的研究中發現3--4歲的孩子即具有旋律、音程和節奏的概念。當孩子漸漸成熟之後,他們對音樂的聽辨能力以及瞭解能力也同時獲得改善。孩子們對各項音樂概念的瞭解有助於未來聆賞各種音樂、學習閱讀音樂以及創造音樂的能力。

關於學齡前幼兒所具備的音樂概念大致如下:

(一)音色

幼兒具有分辨各種樂器與不同來源聲音的能力,由於各種聲音具有不同的曲調特質,因此很容易進行區辨。如:鋼琴和小提琴雖演奏相同的曲調,但因聲音來源不同,也因此具有不同的音色。

(二)力度

幼兒具有區辨大聲和小聲、強音和弱音的能力,幼兒在唱歌與演奏樂器的時候,是幫助他們建立力度控制能力的基礎。

(三)節奏

幼兒具有辨別固定拍、快拍子和慢拍子的能力,對幼兒而言,經驗和表達音樂時,”節奏”是最重要的一項元素。

(四) 旋律

幼兒具有區辨和分辨高低音以及劃出旋律線條的能力,大多數的幼兒可模唱音高,亦可模唱旋律,此項能力的高低取決於幼兒是否有更多機會聆聽自己所唱的歌,或獨自唱簡單的反覆性旋律。

(五)曲式

幼兒具有區辨相同或組織不同樂句的能力,他們已能藉由”模進”(watch & action)歌曲,與他人分享音樂知識。

三、音樂與認知發展的關係

所謂「認知」(cognition),含有求知(come to know)、辨識(recognize)、的意義。大多數的教育家都承認,孩提時期是奠定個人發展最高智慧和創造力的時期。著名的認知理論專家如:皮亞傑(Piaget,1896)和布魯納(Bruner,1968)等人的教育理論也都被世界所認同,尤其是對後來的研究者在作計劃、組織課程和實施教學時有很大的影響。目前有許多音樂教育研究者企圖發現這兩位著名的教育學者之教育理論與音樂能力發展上的關係,本研究即試著由皮亞傑和布魯納的觀點來探討其教育理論與幼兒音樂能力發展的關係。

(一)皮亞傑「認知發展階段」理論與兒童音樂能力發展的關係

所謂音樂的認知能力包括:記憶旋律的能力、記憶音程的能力以及區辨音調的能力等,這些能力會隨著孩子的發展而更臻成熟。在皮亞傑的理論中,提到孩子自我中心的特徵以及固著於一件事物的屬性,這些心理傾向可能干擾到學習時對整體事物的瞭解。在一些有關聽音行為方面的研究中顯示出某些音樂要素的發展可能比其它要素更容易被區別和瞭解。譬如:孩子對力度和音色的反應和區辨能力較之曲調和節奏能力發展得早,至於對和聲及曲式的瞭解是最後才發展完成的。因此,對幼兒而言,音色的探索活動、音樂上力度對比的經驗以及節奏遊戲比和聲及曲式的活動更適合。